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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怎样跟上AI时代

发布时间:2021-07-17 18:48:47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导读: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 机器人涉及算法和大数据,现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 需要全面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
 
机器人虚拟人格的设立还有助于厘清机器复杂创作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按照机器人人格学说,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机器人所有。至于各方对机器人享有的权益或通过合同解决,或在机器人备案登记时注明。机器人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一旦确定,相关利益方的权益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借助机器人人格拟制学说,用极简的思维模式化解背后复杂的利益纠葛。
 
在机器人虚拟人格的理论下,还有必要对机器人“精神权利”予以限制。需要正视机器创作与人工创作的区别,机器人虚拟人格将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样的“精神权利”,而版权对它保护的重点也将从人格转为财产。
 
完善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正在逐步放开对计算机“算法”的专利保护,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便给予申请者更好指导。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特殊权利”三位一体的数据保护模式。
 
针对机器人作品完善授权使用制度
 
传统的版权授权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可以参考孤儿作品管理制度来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作品的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规定了“孤儿作品”,即在权利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向版权管理机构交存费用,进而直接使用相关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精神权利”的概念,它的产生便是为了使用,否则机器创作便丢失了意义,为此可以建立类似于“孤儿作品制度”,提升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率,也符合人工智能高效创作的产业需求。
 
事实上,任何一次技术变革都将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印刷术取代了传统手工制书,从而催生了复制权;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传播权;互联网技术又将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纸质时代带入了全面的数字化时代,由此还诞生了像互联网络传播权等一批新兴的知识产权权利样态。与前面的技术革命相比,人工智能不再仅是工具的升级,它所要颠覆的是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人工智能创作能力的发展还将超越我们可以想象的空间。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还将继续,而对这一话题的研究也才刚刚开始。

(编辑:宿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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