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会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处罚300万元
在《征求意见稿》中,答案是否定的。《征求意见稿》提及,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可以看作是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的正当理由,但在《指南》中,《指南》删除了“首次交易”的表述。 从《指南》来看,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三)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除第(二)条的改动外,其余均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将“大数据杀熟”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规范,在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看来并不容易。刘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一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举证成本高,执法周期长,消费者很难维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不容易调查;二是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规模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但同样可以实施‘大数据杀熟’。” 专家:《指南》将对互联网公司反垄断案件造成影响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迅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 除前文中提到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在2020年12月14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起因是三家公司在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值得关注的是,在《指南》发布的当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 对于《指南》的发布,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纠纷案有怎样的影响?刘旭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第七条纵向垄断协议为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排他性协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等因素,分析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正式文件进行了修改,把‘排他性协议’的表述删除了,这可能并不利于调查音乐网站签订的大量排他的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也可能不利于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查处唯品会等其他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与商户达成的各类排他协议。”刘旭说。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解读,也提及了第二章垄断协议方面的内容。解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执法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特别是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二是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明确了经营者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阐述了相关案件的分析思路。三是对轴幅协议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提出了该类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四是对认定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协同行为和宽大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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