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千分之五罚款
第十九条【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告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经营者对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条【刑事责任】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 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编辑:宿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